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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本领,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育人水平。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校外与师德或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研修培训;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学习并且考核合格;

(三)参加在线学习及各类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远程教育并且考核合格;

(四)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二级单位党委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校外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学校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信息实行登记审核制度,审核工作由人事处与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登记审核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人才培养-国内(外)继续教育”页面,填报继续教育事项及相关信息;

(二)各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对本学院人员填写信息进行核验,人事处负责对党政机关及教辅单位的人员填写信息进行核验。青年教师联谊会举办的活动信息直接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三)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核验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并提交人事处审核盖章。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信息均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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