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上级通知,我校2018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2、依据教育部令第24号和《关于加强北京市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高校专职辅导员列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申请条件与高校专任教师相同。
二、认定条件
1、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精神病史;
(3)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 本科为非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先通过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持外省市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不能申请北京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4、其它说明: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只需具备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身体条件。
三、受理时间与认定程序
(一) 10月9日—15日
1、申请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详细操作见附件3。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户籍所在地”一栏,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2)“现从事职业”一栏,教师应填写“在职教学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应选择到学科最小分支(即双击后不可再分),如遇相同学科,则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即可;专职辅导员应填写“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只能选择“思想政治教育”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3)“个人简历”一栏,从小学填至北方工业大学,结束时间填写“至今”,“职务”应如实填写“教师”或“辅导员”;
(4)“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填写“合格”;“身体和健康状况”、“教育学等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根据申请人情况如实填写(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教育学等课程情况”填写“符合其他特许条款”,“普通话水平”填写“免测”);
(5)“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填写“合格”,并由测试组长签字(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填写“免测”,不用签字)。
3、《思想品德鉴定表》填写注意事项:
(1)《思想品德鉴定表》打印一式两份后由各单位负责人手工填写,一律不得统一打印;
(2)“申请资格种类”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一致;
(3)“鉴定单位全称”填写“北方工业大学”;“鉴定单位地址”填写“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电话”填写学院负责人办公室电话;“邮编”填写“100144”。
(二) 10月16日—24日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公示。
(三) 10月29日—30日学校报送申请人员材料。
(四) 12月3日起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各单位提交材料
1、申请人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要求每人的申请材料按顺序摆列,用夹子夹好,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填报完毕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在左侧用胶水粘贴整齐),“填表说明”页需本人签名;
(2) 本科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北京市教委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复印件。本科为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需提供本科阶段在校期间全部完整的成绩单(在复印件上加盖人事档案存放处公章);
(3) 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军队院校学历要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在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复印件(体检有效期为半年,即今年4月1日以后),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及指定体检医院见附件4;
(5) “普通话证书”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两面印在同一面纸上);
(7) 个人近期免冠标准一寸证件照1张(与上传照片为同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
2、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准备以上材料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提交并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10月22日前将以上材料送至敦品楼212房间,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iqi@ncut.edu.cn。
3、联系人:李奇,联系电话:88802696。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如上半年在北京或外地已申请过高中或其它种类教师资格人员,因教育部已有备案,此次不能申请。
2、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重发办法及要求见“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qtfw/zsysbl/2017-11-06/74.html),相关材料与报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3、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doc
附件3:申请人操作说明.docx
附件4: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和指定医院名单.docx
人事处
2018年10月8日